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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兰亭书法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藏品征集管理,绍兴市兰亭书法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藏品征集机构

第二条 设立“绍兴市兰亭书法博物馆藏品征集小组”,陈列保管部负责具体事务。小组成员由馆长、分管副馆长、陈列保管部主任、行业专家构成,名额以不少于5人的单数为宜。设组长1名,由馆长担任,馆长可委托代理权限人员代行职责;行业专家由本馆专家与外聘专家组成,本馆专家应由中级以上文博馆员担任;外聘专家应具有省市级以上文物鉴定委员会成员资质。

 

第三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三条 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考古出土文物和石刻、雕塑等;
第四条 各历史时期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尤其

是与本地域相关的艺术家作品;
第五条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与图书、影像、文献资料等;

第六条 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兰亭发展与历程的重要见

证物;
第七条 与兰亭文化相关的实物及文献、影像资料;

第八条 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第四章  藏品征集途径

第九条 无偿捐赠,是指社会团体或个人自愿捐赠,征集单位无需支付报酬。根据捐赠藏品的数量、质量和价值,可相应给予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条 调拨与划拨,指根据收藏、展陈需要,依据文物部门相关法律、或者政府规章、行政文件,在国内合法收藏机构间进行使用权、甚至所有权转移;
   
第十一条 交换,指在上级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与合法收藏机构或个人交换藏品的方式。所换出藏品应为本馆富余,且换入藏品应为本馆所缺乏的,或者对本馆具有重要意义的藏品;

第十二条 接受纪委、公安、海关、法院、工商管理及文物执法等部门依法没收并移交的文物(或标本)。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本馆举办临展后无偿捐赠若干展品。

第十四条 每年兰亭书法节期间书法家现场创作及捐赠作品。
   
第十五条 协商转让,是指与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而取得藏品的购买方式。

第十六条 购买,指通过搜集社会信息获得藏品所处的状态及市场价格,通过一般市场或者国内外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手段而合法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十七条 专项奖征集,指与本馆相关的专门活动而产生的藏品,通过收藏费形式取得藏品的所有权;
   
第十八条 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五章  藏品征集程序

第十九条 陈列保管部应在每年年底制定次年的征集计划,确定本馆的征集方向与意向,报文物征集小组研究决定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征集经费。
   
第二十条 文物征集小组进行讨论后,确为本馆所需者,在博物馆网站上公布。然后进入专家委员鉴定-评估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先由本馆专家组进行初审,初审包括:文物的现状、真赝、合法来源证明、价格等;单件价格在五万人民币以下,由征集小组馆内专家讨论,全票通过后形成专家书面意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单件价格在五万以上,由联合专家组进行复审,其成员由本馆专家及外聘专家组成,全票通过后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委派专人负责征集、入藏事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总账和分类账,征集的藏品及时登记入藏品总账。总账由专人登记、管理,分类账由库房保管员登记、管理。入藏文物应建立档案。藏品建档工作由陈列保管部完成。

第二十三条 藏品的保养、修复、复制,由陈列保管部提供藏品目录并制定处理方案, 经馆领导审核后,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

第二十四条 藏品提用和藏品资料的提供严格按照制度,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藏品安全。

 

第六章  藏品征集资金来源与使用程序

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底由征集小组向上级主管部门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社会流散文物情况和市场价格情况,以及博物馆展陈研究等需求情况,编制征集计划,申请文物征集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征集小组每年年底将所征集藏品费用明细报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下一年度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遇到重大特别的征集事项,征集小组提出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征集小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征集。  
   
第二十八条 资金开支项目 
  
(一)广告信息(图、文)费; 
  
(二)专家鉴定费; 
  
(三)藏品征购费;
  
(四)包装运输费;
  
(五)工作人员差旅费等。
   
第二十九条 征集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由本馆财务处室监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藏品征集小组另行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藏品征集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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