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代为保管及咨询服务制度
绍兴市兰亭书法博物馆对不具备藏品保存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藏品寄存和代保管服务。同时为公众提供资料查询、文物咨询服务。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提供此类公共性服务只针对通过正规途径获得的合法收藏品。
第二条 收藏者对寄存、代保管藏品必须具备完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第三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的所有权归收藏者所有,收藏者如需取回藏品,提前告知,办理交接手续后随即取回。
第四条 收藏者和兰亭书法博物馆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寄存、代保管书面协议,签订协议后方能入库。入库时由博物馆藏品保管人员做好相关入库记录。
第五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入库后,必须按照《兰亭书法博物馆文物藏品管理与库房安全制度》及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六条 收藏者应按协议约定时间取回寄存藏品,逾期不取回的本馆将酌情收取额外保管费用。
第七条 收藏者拟在兰亭书法博物馆寄存、代保管藏品的,需向本馆提交书面申请。在结束寄存、代保管服务时,收藏者需填写签收凭证。
第八条 在经得收藏者同意的情况下,兰亭书法博物馆对寄存、代保管藏品拥有研究、展示权。
第九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在兰亭书法博物馆保存期间,因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藏品损坏或毁灭的,兰亭书法博物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馆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为社会公众提供资料查询、文物咨询等服务。
第十一条 本馆提供的针对寄存、代保管服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示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制度的解释权归兰亭书法博物馆所有。
绍兴市兰亭书法博物馆
2019年4月7日